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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不起訴的適用必須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一、相對不起訴的適用必須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相對不起訴的適用必須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適用相對不起訴應具備以下法定條件:

1、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依照《刑法》規定已經構成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

從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手段、物件、危害後果、動機、目的等情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齡、一貫表現等綜合考慮,認為犯罪情節輕微。

3、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二、相對不起訴與附條件不起訴有什麼不同?

1、不一樣的適用物件。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物件是未成年人,而相對不起訴並沒有物件的限制。

2、不一樣的適用罪名。附條件不起訴只能針對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和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規定的罪名,而相對不起訴並沒有罪名的限制。

3、不一樣的刑期要求。附條件不起訴針對的是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而相對不起訴沒有具體刑期的要求。

4、是否有悔罪表現。附條件不起訴囿於本身的機能,由此附條件不起訴的前提之一就是未成年人必須有悔罪表現,而相對不起訴沒有這個硬性的要求。

5、穩定性不一定。附條件不起訴是一種暫時性的決定,如果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違背考察條件時,那麼最終有可能被起訴的決定所取代,或者有可能被不起訴的決定所取代,它是臨時的。而相對不起訴一旦作出就具有穩定性。

6、救濟方式不一樣。在附條件不起訴中,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在相對不起訴中,犯罪嫌疑人沒有這個權利。

在當代的社會,檢察機關是負責審查起訴的。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過程當中,存在法定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一般情況下都是因為犯罪的情節比較輕微,可以免除刑事方面的處罰。

標籤: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