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書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民事裁定書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
我國司法實踐中實行的是二審終審,一審和二審的判決書生效的各有不同。
1、民事一審判決書。上訴期間是15天,因此一審判決書的生效時間是在上訴期過了之後,也就是判決的15天以後生效。
2、行政一審判決書。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5日如不上訴,自動生效。
3、刑事一審判決書。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0日內如不上訴,自動生效
4、二審判決。二審終審制度的意思就是二審就是最後一次審判,二審是沒有上訴這個說法的。所以,民事、行政和刑事的二審判決書在送達時就生效。
雙方不是同時收到的,分別計算上訴期間。如果上訴期是法定假日的,延期計算。
二、可以上訴的裁定都有哪些?
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後作出的判決以及按照第一審程式對案件作出的再審判決。
可以上訴的裁定有三種:不予受理的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以及駁回起訴的裁定。除了上述列出的判決和裁定外,其他的判決或裁定,如按照特別程式審理後作出的判決或裁定,二審法院的終審判決或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或裁定都是不能上訴的。
三、上訴案件如何裁判?
上訴案件如何裁判?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終結,經合議庭評議,應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判決和裁定。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除發回重審的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外,二審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訴訟標的重新起訴。對於具有給付內容的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應自覺履行裁判所確認的義務。否則人民法院即可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審結,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不得延長。
民事訴訟中也是分為了一審和二審,每一個審理階段法院都會作出相應的民事判決書。而只有在判決書生效的時候,才能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對於民事判決書生效的時間,要考慮到一審程式和二審程式,因為這兩者得到的判決書的生效時間都會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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