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嗎?
一、生效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嗎?
(1)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調解書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調解書不服,認為調解書系受脅迫(威脅)簽訂,違反自願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法,可以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2)案外人可以申請對調解書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案外人對原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原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人民法院主動對調解書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未申請再審、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判決、裁定、調解協議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確有錯誤情形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再審。
(4)執行人員對調解書提請本院院長再審
《民訴意見》規定,執行員在執行本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時,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院長審查處理。在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時,發現確有錯誤的,可提出書面意見,經院長批准,函請上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二、一審終審是否可以再審?
(一)當事人提起再審申請的範圍
1、民事案件: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2、刑事案件: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提出申訴,但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3、行政案件: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申訴,但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當事人提起再審申請的期限
1、民事案件:
當事人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2、刑事案件:
應當自裁判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二年內提出申訴。
3、行政案件:
當事人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效力的行政賠償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二年內申訴。
綜上所述,經審理,再審請求成立的,撤銷或者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請求不成立的,維持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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