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審結是什麼意思
法院審理案件,作出調解書,當事人雙方已經簽收,或作出判決書,當事人雙方均未上訴,即可結案,報結是法官告知內勤,是任務考核的需要。報結範圍凡本院辦結的普通初審、重審、再審案件、特別程式案件、督促程式案件、破產程式案件、公示催告程式案件及申訴案件(以下稱審理案件),以及訴訟文書執行、非訴執行案件(以下稱執行案件),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申報結案(以下稱報結),實行一案一審制,經稽核符合條件後方可報結,納入結案統計。
凡報結案件,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有內容齊全的結案報告或結案登記表。結案報告應根據案件不同情況撰寫,一般應具備以下內容: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基本情況,案件的由來,立案時間,結案時間,案號,收案或立案案由,結案案由,公訴、自訴、起訴、申訴或申請的主要內容,相對當事人的辯論、辯解、答辯的主要內容,查明的事實或執行經過,需說明的問題,承辦人或合議庭處理意見,審委會意見,最終處理情況。用結案登記表替代結案報告的,其具體內容按表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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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上訴被駁回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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