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迴轉的法定條件與方式
執行迴轉制度是針對執行發生的錯誤而採取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司法實踐中十分常見的制度之一。如何進行執行迴轉,即執行迴轉的法定條件與程式是什麼?本文整理了相關的法律條文與知識,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條件:
人民法院製作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在執行完畢後,依審判監督程式被撤銷;
人民法院製作的先予執行的裁定,在執行完畢後,被本院的生效裁判或上級人民法院的終審裁判所撤銷的,因先予執行而取得財務的一方應當返還。
其他機關製作的由人民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在執行完畢後,被製作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法撤銷的。
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做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1條規定:人民法院先執行後,依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申請人應當返還因先予執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該意見第275條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後,該法律文書被有關執行機關依法撤銷的,經當事人申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
最高院《執行規定》第109條規定: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迴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第110條規定:執行迴轉時,已執行的標的物系特定物的,應當返還原物。不能退還原物的,可以折價抵償。據此,執行迴轉有以下幾個特徵:1、執行迴轉的基礎是基於執行的法律文書的應執行內容全部執行完畢或部分執行。2、執行迴轉的起因是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不再具體執行力。3、新的法律文書使取得財產的人喪失合法依據。 4、執行機關依據職權或當事人申請,責令取得財產的原債權人返還財產及孳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有一些情況使執行迴轉不能,如執行標的物為特定物被原債權人消耗的情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第三款規定:“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根據這一規定,在人民法院對共有物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後,無論是執行案件當事人,還是案外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析產訴訟。此類析產訴訟一旦啟動,不僅可以解決訴訟當事人之間的權益之爭,同時還具有排斥法院執行行為的效力,因而也是一種典型的執行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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