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合同詐騙屬於刑事還是民事案件?
一、合同詐騙屬於刑事還是民事案件?
合同詐騙屬於刑事還是民事案件,應當是根據不同的情況來作出判斷的。合同詐騙既屬於刑事又屬於民事案件,合同刑事詐騙與合同民事欺詐的最根本的區別是法律性質上的區別:合同刑事詐騙屬刑法調整範疇,而合同民事欺詐屬民法調整範疇。一般地,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數額達到較大的,是刑事詐騙,數額未達到較大的,是民事欺詐。
合同刑事詐騙的法律後果,因欺詐人的行為本身,既符合民事欺詐的特徵及構成要件,同時又觸犯了刑律,因此欺詐人要負雙重法律責任,即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責任。需要說明的一點是,合同刑事詐騙有未遂的法律後果時,其行為人應負未遂的法律責任,而合同民事欺詐則不發生未遂的法律後果。
二、如何合同認定詐騙罪?
具體應從以下四方面考察: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一)二者的主觀意圖或目的不同
合同民事欺詐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主要是欺騙他人為錯誤意思表示並與之訂立合同,欺詐人再通過履行所簽訂的雙方權利義務不平等的合同,實現其非法獲取對方一定經濟利益的目的。因此,欺詐人在為欺詐行為之時,其本身有履行所籤虛假合同的意思,而合同刑事詐騙的行為人雖然也有采取欺詐手段與他人訂立合同之目的,但這不是欺詐人真正目的,其真正目的是以所籤“虛假合同”為掩護;或者以此合同的所謂合法形式騙取對方的信任,以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因此可知,合同刑事詐騙人對其與他人簽訂的“虛假合同”毫無履行之意,而且也根本不準備履行,只是利用此合同實現詐騙他人財錢的目的。
(二)二者欺詐的內容及手段不同
合同民事欺詐的內容,一般以合同條款或內容為主。如隱瞞有瑕疵的合同標的物,或者對合同標的質量等作虛假的說明和介紹等等,並且手段比較簡單而且傳統,多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而合同刑事詐騙的內容,除此之外,還有精心設計的前後矛盾條款,或者是不易識別的模糊條款,特別在合同條款的擬定上顯得十分認真與仔細,以表現出自己履行合同的誠意,並以此誘人上鉤。在手段方面,合同刑事詐騙的行為人往往不是一個人,而是兩個或多人的合夥欺詐,其手段也是多種多樣,五花八門,比傳統的欺詐手法更難識別。
(三)二者欺詐財物的數額不同
合同民事欺詐行為人所獲得的不法利益,僅限於所履行的“已籤合同”的範圍,其數額也不過是以劣充優或有瑕疵標的物與正品標的物之間的價格差額,且數額一般較小,而合同刑事詐騙行為人以所訂合同為掩護,所騙取的非法財物之數額(如預付款、定金、質保金等)少則數萬元,多則幾十萬元或上百萬元,甚至還有上千萬、上億的。
(四)二者引起的法律後果不同
合同民事欺詐之法律後果,如當事人之間無爭議,可以有效。如雙方產生糾紛,可允許被欺詐人行使追認權使之有效或行使撤銷權而使其無效。其後果只引起民事責任。而合同刑事詐騙的法律後果,因欺詐人的行為本身,既符合民事欺詐的特徵及構成要件,同時又觸犯了刑律,因此欺詐人要負雙重法律責任,即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責任。需要說明的一點是,合同刑事詐騙有未遂的法律後果時,其行為人應負未遂的法律責任,而合同民事欺詐則不發生未遂的法律後果。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存在合同詐騙這種行為的話,是需要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來判斷一下是否構成刑事犯罪行為,因為在我國刑事法律當中是有合同詐騙罪得出的是外面是領域方面,也是欺詐行為,所以是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判斷是屬於哪一種性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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