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案件中被申請執行人什麼意思
一、債務糾紛案件中被申請執行人什麼意思?
判決生效後應當履行義務的一方就是被申請執行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判決內容,法院根據另一方的申請而強制其履行的行為。向法院提出申請的人為申請人,應履行義務的一方為被申請人(立案階段),正式進入執行階段後,被申請人就是被執行人,而法院自然是執行人。
在執行過程中,被申請執行人死亡應當中止執行,待繼承完畢後恢復執行。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況
二、民事判決書下來多久執行?
民事訴訟中,第一審判決書送達原被告雙方後15日內發生效力,也就是說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就可以申請一審的人民法院進行執行。
第二審因為是終審,所以自判決宣判之日起就可以執行。
申請執行時限為判決生效後的兩年內,如果被執行人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話,大概在6個月內執行完畢。法院會讓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車和房子以及其他不動產比較好執行。
在日常的生活中,遇到資金週轉的困難,就會尋求朋友和親屬等人借款來緩解經濟危機,但是在償還的過程中,因為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債務人就會到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法院會根據申請人的請求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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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執行材料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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