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終結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執行終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執行終結的特點是什麼?
1、發生了特殊情況,執行程式沒有必要和不可能繼續進行;
2、執行程式永遠停止;
3、以後也不再恢復執行程式;
4、終結執行的權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三、申請執行應提交的材料是什麼?
申請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檔案和證件: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製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檔案。
5、其他應當提交的檔案或證件。
法院所作出的法律文書生效之後,如果當事人不履行其中的異物,對於權利人來說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當然如果沒有可供財產執行的狀況之下是可以終結執行的,根據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當中明確規定了終結執行具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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