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案時限的重要性有哪些
一、法院辦案時限的重要性
1 、可以避免雙方當事人財產關係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避免權利義務關係長期得不到解決,以保持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2 、可以避免因時間長久在收集和提供證據方面發生困難;
3 、有利於人民法院及時、正確地處理民事糾紛案件,避免無法處理的陳年舊案困擾法院的審判工作,提高法院的辦案質量和效率,正確及時地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4 、有利於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加速民事流轉,促進經濟發展。設立訴訟時效制度,要求權利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行使請求權,否則會喪失權利和失去法律的保護,從而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追索權、訴訟請求權等,以促使民事主體間的權利義務及時實現和清結,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二、法院辦案時限的相關規定
1、民事案件: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審理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裁定再審的民事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式,分別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2、行政案件:
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高階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行政上訴案件的期限為兩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二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
裁定再審的行政案件,依程式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3、執行案件:
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高階人民法院備案。
委託執行的案件,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一個月內辦理完畢執行手續,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函件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書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上述規定對審限作了具體的限制,但是下列情況下的期間依法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1)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2)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
(3)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4)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5)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6)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7)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8)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看完本文之後,想必大家對於法院辦案時限的重要性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對於法院的辦案期限也有了初步的瞭解。不同型別的案件的辦案時間是不一樣的,小編在上文中為您詳細的整理出來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邢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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