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審理的條件有什麼
合併審理的條件有:
1、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之訴。每個獨立之訴包含訴訟主體、訴訟標的和訴的理由三要素。受訴法院對幾個合併的案件均具有管轄權,並且必須是適用於同一個訴訟程式。
2、各獨立之訴在訴訟標的或法律事實之間具有一定的關聯性。
3、具有相關聯的各獨立之訴均屬民事案件,均由同一法院管轄。
4、一個獨立之訴起訴到法院後,其他獨立之訴的主體向同一法院主張要求一併處理的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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