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合議庭審理多久出判決結果
一、民事案件合議庭審理多久出判決結果?
民事案件合議庭審理一般六個月內可以出判決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對合議庭的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實行合議制審判第一審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實行合議制審判第二審案件和其他應當組成合議庭審判的案件,由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除不能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二條 合議庭的審判長由符合審判長任職條件的法官擔任。
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第三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除因迴避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參加案件審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更換。更換合議庭成員,應當報請院長或者庭長決定。合議庭成員的更換情況應當及時通知訴訟當事人。
第四條 合議庭的審判活動由審判長主持,全體成員平等參與案件的審理、評議、裁判,共同對案件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負責。
第五條 合議庭承擔下列職責:
(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行等裁定;
(二)確定案件委託評估、委託鑑定等事項;
(三)依法開庭審理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案件;
(四)評議案件;
(五)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按照許可權對案件及其有關程式性事項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見;
(七)製作裁判文書;
(八)執行審判委員會決定;
(九)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審判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安排審判輔助人員做好庭前調解、庭前準備及其他審判業務輔助性工作;
(二)確定案件審理方案、庭審提綱、協調合議庭成員的庭審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審準備工作;
(三)主持庭審活動;
(四)主持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
(五)依照有關規定,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製作裁判文書,稽核合議庭其他成員製作的裁判文書;
(七)依照規定許可權簽發法律文書;
(八)根據院長或者庭長的建議主持合議庭對案件複議;
(九)對合議庭遵守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情況負責;
(十)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合議庭接受案件後,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案件承辦法官,或者由審判長指定案件承辦法官。
正常情況下民事案件本身就是由合議庭審理的,至於審理期限,實際上跟案件的難易程度是有關係的,如果案情特別複雜,法院的審理時間就有可能會向後延長,因為法院需要為出具的判決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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