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訴訟的關係有什麼
一、必要共同訴訟的關係有什麼
共同原告之間特定的法律關係主要包括:
1、共有關係。根據規定,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為共同訴訟人。
2、繼承或遺贈關係。根據法律規定,繼承訴訟開始後,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願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3、合夥關係。根據規定,未起字號的個人合夥,合夥人在民事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合夥人人數眾多的的,可以推舉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夥人發生法律效力。推舉訴訟代表人,應當辦理書面委託手續。”
4、委託關係。委託人和受託人可以以共同原告的身份起訴合同向對方。
5、保險關係。被保險人取得的保險賠償不能彌補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損失的,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6、掛靠關係。根據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者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者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可以為共同原告。
7、三方或多方合同關係中,兩方或多方基於合同關係向其中一方或多方起訴。
8、個體工商戶在訴訟中,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業主和實際經營可以為共同原告。
8、基層工會與上級工會在追繳工會經費訴訟中可以作為共同原告。根據規定,上級工會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撥繳工會經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基層工會要求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其作為共同申請人或者共同原告參加訴訟。
7、原訴訟程式中的原告死亡,兩個或多個繼承人承擔訴訟的。根據規定,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有繼承人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二、共同訴訟的途徑有哪些
共同原告參加訴訟主要有以下四種途徑:
第一,立案時即由共同原告共同起訴被告;
第二,案件受理以後,由原告申請法院追加共同原告;
第三,案件受理以後,由被告申請追加共同原告;
第四,案件受理以後,由案外人向法院申請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根據規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最後,在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當事人時,其他當事人也應該知情,如果是追加原告的,放棄權利的當事人可以不與追加,如果放棄訴訟,並且放棄是實體權利的,不影響法院受理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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