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劣藥罪的刑事責任是如何的
產品質量律師解答2.65W
律師解析:根據刑法規定,生產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劣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一)涉案藥品以孕產婦、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物件的;
(二)涉案藥品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生物製品,或者以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冒充其他藥品的;
(三)涉案藥品屬於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四)涉案藥品系用於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
(五)藥品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的;
(六)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生產劣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生產劣藥,致人死亡,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後果特別嚴重”:
(一)致人重度殘疾以上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
(五)引發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生產劣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一)涉案藥品以孕產婦、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物件的;
(二)涉案藥品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生物製品,或者以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冒充其他藥品的;
(三)涉案藥品屬於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四)涉案藥品系用於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
(五)藥品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的;
(六)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生產劣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生產劣藥,致人死亡,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後果特別嚴重”:
(一)致人重度殘疾以上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
(五)引發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
買到沒有執行標準的產品
買到沒有執行標準的產品,可以要求銷售者進行賠償,如果是生產者原因的,銷售者可向生產者追償。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就產品質量向消費者所作的說明或者陳述。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條因...
-
哪些條件會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
律師解析:符合以下條件會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1、主體為個人和單位;2、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3、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銷售產劣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4、客體是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
-
虛假髮貨三倍賠償怎樣申請
律師解析:虛假髮貨三倍賠償申請的流程:可以對賣家發起違背發貨時間承諾的投訴申請賠付。如果賣家已經對交易操作了“發貨”,但是實際上未進行發貨且和賣家溝通無法解決,建議可及時申請退款。退款成功後,可以對賣家發起違背發貨時間承諾的投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
-
產品責任糾紛屬於侵權嗎
消費者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而產生的糾紛,是屬於特殊的侵權糾紛,適用侵權責任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