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姓名權權利有哪些
一、公民的姓名權權利有哪些
1、改名權
又稱姓名變更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權利人可以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自然人可以依照自己的志願來變更自己的姓名,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不受他人的限制。姓名的變更要經公示,即要到有關機關進行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2、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化名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者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權是一種專有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名字,但現實生活中有重名的行為並不是侵權行為,但是故意混同使用的除外。
姓名的使用權的行使可以是積極行使,如在作品中署名,也可以消極行使,如不透露自己的真實姓名。
使用權還可以轉讓他人使用。常見的情況有名人效應。如李寧的運動服,喬丹的球鞋等。使用權可以轉讓他人使用來獲取報酬,體現了姓名權的財產價值。
3、命名權
又稱姓名決定權,即權利人可以決定自己姓什麼名什麼的權利。自我命名權,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但在我國法律關於“姓”的規定為: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姓氏的決定。但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自己的姓氏,法律也不加干涉。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時由父母來命名,自然人在成年後可以依照自己的志願來行使更改權。
二、姓名權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說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說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姓名權的損害是一種非財產的損害,它以精神損害為內容而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因為它體現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財產利益。姓名權雖無財產內容,但與權利主體的財產權有一定的聯絡,可以間接地導致姓名權主體的財產損害。但姓名權的損害本身不等於財產損害,不能將姓名權的損害理解為既是一種精神損害又是一種財產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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