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體罰造成學生死亡承擔什麼責任?
一、老師體罰造成學生死亡承擔什麼責任?
師體罰造成學生死亡承擔的責任主要有被開除、支付民事賠償金、被判處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1、《教師法》
第14條規定,因教師體罰學生被依法要追究其相關刑事責任的,喪失教師資格,終身不能執教。
第37條規定,教師體罰學生依法要受到學校的行政或紀律制裁,情節嚴重的,依法要追究其相關刑事責任,入罪判刑。
2、《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十四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4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48 條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二、老師體罰學生犯法嗎?
老師體罰學生屬於違法。具體理由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學校、幼兒園、託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2、《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2)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師在任職的過程之中,及時是遇到不遵守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也是不得實施體罰行為的。學校在發現教師體罰學生的現象之後,需要及時的制止教師的行為。若是發現了此種現象而不作為,那麼一旦體罰導致了學生的身體權益受到侵害,那麼教師、學校都是需要承擔賠償則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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