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原則是什麼
一般在處理一件事的時候,往往都會要求當事人遵循一定的原則進行,這樣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證該事件能夠得到順利、圓滿的解決。對於精神損害賠償來講,也是有一定原則需要遵循的。那麼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原則是什麼呢?本站為您解答。
精神損害賠償是一般侵權行為責任。既然如此,精神損害賠償就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不包括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本文認為,由於精神損害賠償可適用範圍的廣泛性和民事不法行為的多樣性,在精神損害賠償領域似不應規定一個統一的歸責原則,而應區分不同情況,對不同種類的精神損害賠償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
1、補充適用原則。此相當於“精神撫慰原則”。對於精神損害,首先應適用非金錢賠償的方式,在非金錢的賠償方式不能對受害人充分保護和對侵權人制裁的情況下,補充的使用金錢賠償方式,對於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撫慰和補償。
2、公平適用原則。有的稱之為公平原則或者公平合理原則。適用金錢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一方面考慮金錢賠償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讓侵權人能夠因為侵權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從實際情況出發,給受害人適當的賠償,以彌補其受到的精神損失,也即不讓其吃虧。
3、適當限制原則。對於精神損害賠償適用金錢進行賠償的,對其賠償數額應當進行一定的限制,以社會的公平正義為主要考量因素,否則實踐中可能出現漫天要價的情形,不利於精神損害賠償所需達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實現。
4、過失相抵原則。根據《2001年最高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結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的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這一條就明確了過失相抵原則在精神損害賠償中的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是民事責任承擔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在精神損害賠償中運用該原則與民法自己責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對於自己的精神損害存在過錯,那麼由侵權人承擔全部的責任與該理念相悖,同時也是不公平的。
5、法官自由裁量原則。所謂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則也稱為自由心證裁量原則,即法律允許法官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照一定的心證規則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權,以對精神損害評定為一個確定的數額。當然,此原則在實施的時候,法官隨心所欲,主觀獨斷,而是應該依公平正義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實際情況和必要的情節,做出正確的利益平衡和價值選擇。
綜上可知,在對精神損害進行賠償的時候需要遵循的原則總共有五個,包括補充適用原則、公平適用原則、適當限制原則、過失相抵原則以及法官自由裁量原則。具體的內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詳細瞭解,小編在此就不贅述了。更多相關知識,歡迎你到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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