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推定原則判定是怎麼樣的?
一、過錯推定原則判定是怎麼樣的?
過錯推定原則不是由受害人舉證證明,而是從損害事實本身推定加害人有過錯,並據此確定加害人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被害人不必舉證對方的主觀過錯,而是直接從損害事實的客觀要件及它與違法行為的因果關係中,推定行為人主觀有過錯;如果行為人認為自己在主觀上無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成立則推翻過錯推定,否認侵權責任。反之則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從另一角度說,過錯推定案件中的損害事實已經表明了行為人違反了法律對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是對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無需再加以證明。
二、過錯推定原則適用規則
1、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建築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2、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責任。在共同危險行為人致人損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誰是加害人,不能證明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為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必須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從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中推定共同危險行為人的共同過失。
3、僱員、國家公務人員職務行為致人損害責任。這種賠償責任應適用推定過錯責任原則,被告舉證責任倒置,由僱主或法人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舉證不能或證明不足的,直接從損害事實推定僱主或法人主觀上有選任不當,疏於監督管理的過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醫療損害責任。醫療事故是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竟合,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對醫學知識缺乏基本瞭解,受害人是弱者,難以舉證證明致害人在醫療服務中有過錯,如果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勢必使受害人一開始就處於十分不利地位。因此,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也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只要受害人能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與醫療單位的行為有因果關係,如果醫療單位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就應推定醫療單位有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
三、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情況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侵害時,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38條)
2、下列情況下,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58條)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3、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75條)
4、動物園的過錯推定責任(81條)
5、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過錯推定責任(85條)
6、堆放物侵權(88條)
7、林木折斷侵權(90條)
8、窨井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91條)
綜合上面所說的,過錯推定原則就是過錯責任原則的對稱,對於此過錯推定原則的判定只要受害者有證據,那麼就可以判定加害人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對於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也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從而保障在判決安案件的時候可以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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