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於“動物園動物致人損害”的直接規定是什麼?
發生於今年7月23日的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老虎咬人致1死1傷事件近日再度成為了輿論關注的熱點:被咬受傷的女遊客首度發聲接受記者的採訪。
而據其父親介紹,目前其正在就賠償事宜與動物園方面展開協商,雙方分歧較大。
據此,新浪新聞中心公佈的民調顯示,高達8成以上的網友認為女遊客索賠250萬元“不合理”、對其母親被咬死其應當自行擔責、動物園不應該取消猛獸區自駕遊等等。
關於上述“民意”,筆者不做任何評價。
這裡僅就此次事件所涉及的幾個法律問題略做介紹。
其一,遊客在入園時簽訂的所謂“六嚴禁告知單”效力如何?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據此,該告知單隻能作為園方履行了對遊客的安全提示義務的證據,卻不能為園方完全免除責任。
很多網友在討論此案時都在強調女遊客在告知單上籤了字,被老虎咬了就應自行擔責,這一推論在邏輯上是不成立的。
其二,法律對於此類案件的直接規定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在本案中,動物園反覆強調自己“沒有責任”,依據的就是這條。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政府出具的調查結論,在法庭上僅僅是被告動物園一方用以證明自己“沒有責任”的證據,而並不直接意味著動物園就完全不負責任了。
究竟負不負責任,不是政府部門的調查結論能最終確定的事,而只有法院能夠通過審判程式加以確認。
目前該案的後續處理事宜仍在協商溝通之中,不能簡單地認為動物園已經“一毛錢責任沒有”、“賠償是出於人道主義”。
其三,關於媒體的輿論導向,“索賠250萬元合理麼”之問題,本身就不合理。
事件至此,女遊客一方客觀上因遊園遭受了人身損害,向園方索賠是其依法享有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剝奪。
至於對其索賠的評價,只能由法院通過法定程式來進行,其他任何人,包括政府部門的評價,都是不算數的,這就叫法治社會。
因此,其索賠252萬元這一行為,本身談不上合理不合理,要談也只能是能不能獲得法律支援的問題。
網路媒體發起的這一民調,在問題設定上無疑存在不夠嚴謹、準確之處,從輿論導向上來說也有對此案進行“輿論審判”之嫌疑,實在不是值得提倡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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