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是多久?
在如今的社會上,當我們因一些人或者事造成了身體上的損害或者死亡,而造成我們我們身體損害或死亡的人卻不願意給我們相應的賠償或者不想賠償去逃避責任,那麼這種情況,我們是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我們可以向法院進行賠償訴訟,那麼最新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是多久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一、最新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是多久?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分為兩大類:普通時效和特殊時效。普通時效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規定的時效,特殊時效是由《民法通則》以外的特別法規定的時效。
1、普通訴訟時效分為三大類:
(1)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短期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長期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十年。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2、特殊訴訟時效:
特殊訴訟時效是指由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等等。
二、超過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怎麼辦?
1、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對於因交通事故受傷害的,當事人申請交警部門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訴訟時效從取得調解終結書之次日起算;當事人就損失達成賠償協議的,訴訟時效從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對於傷害不明顯或受傷害時未曾發現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2、超過訴訟時效,但雙方當事人對損害賠償又達成協議的,應否保護。根據《民法通則》及最高院有關“訴訟時效”批覆的精神,筆者認為應予保護。
3、“後繼損失”訴訟時效的計算。受害人因事故身體收到傷害需要長期治療的,由於訴訟時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個時效期間內主張全部損失。權利人應當在損失發生或可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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