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辱罵他人名譽權糾紛起訴狀要包括什麼內容?
一、公開辱罵他人名譽權糾紛起訴狀要包括什麼內容?
起訴狀應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公民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和聯絡方式,法人寫明法人全稱、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職務、委託代理人姓名、單位職務、地址,律師則寫明所在律師事務所即可;
(2)有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
(3)有起訴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
(5)當事人簽名蓋章和簽署的日期。
二、注意事項
起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一)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及職位、住址(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電話號碼。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單位電話號碼、郵政編碼。(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工作單位、住址。(四)必須列印或用藍黑墨水或碳素墨水書寫,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尾部須加蓋公章。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據應遞交原件或原物。證據材料如是複寫紙、純藍墨水、圓珠筆書寫的,在提供原件時附影印件。
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2份證據清單,詳細寫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此外,還應提供與被告人數相同的副本。
一、要寫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籍貫、工作單位和住址。如果有訴訟代理人,還應當寫明訴訟代理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代理權的範圍以及與原告之間的關係等。
二、主要是陳述婚姻狀況、離婚理由以及訴訟請求。 (1)婚姻狀況中應當寫明何時結婚,在何地登記;怎樣相識,是自由戀愛還是經人介紹,或是包辦、買賣婚姻,是初婚還是再婚;婚後有無子女,子女的年齡及其他情況;現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長時間等。 (2)離婚的理由中應當寫明:婚姻基礎怎樣,是好是壞,還是一般;婚後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經過,被告的現在態度如何;是否經過雙方單位或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調解,調解的效果怎樣;以前是否到法庭訴訟過,法庭處理結果。如果是因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離婚案件,起訴方必須提出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總之,這部分裡要提出自己要求離婚的充分理由。 (3)訴訟請求部分應當寫明自己的離婚態度,離婚後對子女如何撫養、撫養費的承擔,對家庭共同財產如何處置。
三、寫明起訴時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告人自己簽名或蓋章,起訴的時間。 起訴狀寫完後,要求一式兩份,送到法院即可。
在公民的權益受到侵害後,是可以依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在出現了侵犯他人名譽權後當事人可以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的,在訴訟時也是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在訴訟狀中要寫明當事人的資訊以及訴訟的具體事由,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做出最終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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