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點選量造謠判刑刑法是怎麼規定的
一、微博點選量造謠判刑刑法是怎麼規定的?
微博造謠的判刑標準需要根據犯罪情節分析,微博造謠被追究刑事責任,和謠言的點選量並無直接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微博造謠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警情、災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一)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執行的;
(三)致使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廠礦企業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群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
(六)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在微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微博上造謠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話,犯罪嫌疑人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如果在微博上捏造相關資訊誹謗他人,捏造的資訊點選量在5000次以上或者轉發次數在500次以上的,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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