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拐賣婦女罪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的部分地區,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非常猖獗,雖然公安機關一直致力於“打拐”,但是拐騙犯罪分子被抓了一波,又出現一波,可以說“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行為人具有哪些情況構成拐賣婦女罪呢?在生活中,會構成拐賣婦女罪的情形有哪些?這些問題,下文中為您介紹。
一、哪些情況構成拐賣婦女罪
拐賣婦女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的行為。
本罪的物件限於婦女。婦女是指年滿14週歲的女性。這裡的婦女兒童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既可以是與行為人無任何關係的,也可以是行為人的妻子、子女及其他親屬;既可以是有合法身份證明的,也可以是沒有合法身份證明的。
行為人實施了拐賣婦女的行為是本罪的關鍵所在。所謂拐賣婦女,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
此處應注意兩點:一是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同時實施上述幾種行為,也只構成一罪,不實行數罪併罰;二是拐賣行為不以違背被拐賣者的意志為必要條件,即使婦女願意被拐賣,也不影響拐賣者構成本罪。
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婦女的目的既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又是本罪與相關犯罪區別的關鍵。為勒索財物綁架婦女的,應定綁架罪;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的,應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
另外,買賣婚姻以及行為人確屬通過介紹婚姻而索取財物的,均因不具有出賣的目的而不構成本罪。
二、構成拐賣婦女罪的情形有哪些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或收養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1、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併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有的是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物色外流婦女,並用謊言騙取信任,達到自己的罪惡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種關係,花言巧語誇某地生活好,以幫助介紹物件、安置工作等為誘餌,誘騙婦女隨自己離家出走;有的是以幫助照看為名將兒童從監護人手中騙走;有的則是以幫助引路、給零食等方法,將兒童拐走。
2、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為。收買,是指為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
3、販賣,是指行為人將買來的被拐的婦女、兒童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為。
4、接送、中轉,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的共同犯罪中,進行接應、藏匿、轉送、接轉被拐騙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將收買、綁架、販賣、接送、中轉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作為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表現形式,是本法對拐賣人口犯罪立法的進一步完善。
5、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賣、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中的任何一種行為,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在五種行為方式中,拐騙和販賣是拐賣婦女、兒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見的客觀表現。
希望這些內容可以幫助到您。構成拐賣婦女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說一說,構成該罪的後果非常嚴重,最好是請專業的辯護律師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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