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嗎?
在平常的生活中,有一些遺失物和偷盜物品被一些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購買。在查處的時候失主要求進行無償的返還。那麼這裡遺失物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嗎?否必須返還,還是有償返還或者拒絕。下面根據法律要求為您做出解答。
遺失物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嗎?
一、 讓與人對於轉讓標的物應當是無處分權。
轉讓人無處分權包括兩種情形:讓與人對標的物無所有權和讓與人對標的物無法律上處分權。讓與人原本有處分權但嗣後因某種原因喪失處分權的,亦可發生善意取得。
二、 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確定受讓人是否具有善意,在一般條件下,應考慮當事人從事交易時的客觀情況,如果根據受讓標的性質、有償或無償、價格的高低、讓與人的狀況以及受讓人的經驗等因素判斷可以知道轉讓人無權轉讓,則不能認為受讓人具有善意。
三、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受讓人取得財產必須是通過買賣、互易、債務清償、出資等有償方式,以合理的價格,而非明顯低於市場同類物的價格而取得。
依一般交易成經驗或生活經驗,受讓人受讓財產應當注意財產的來源並支付相應的價格。對於讓與人無償讓與標的物,理應引起受讓人疑問。如是受讓人並未疑問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受讓標的物,則表明受讓人的善意有問題。
四、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受讓的標的物,如果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屬於應當進行登記的財產的,應當依法定程式進行登記;如果是不需要登記的財產,則該財產已經交付給了受讓人,受讓人已經取得該財產的佔有。
遺失物在脫離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佔有後,可能存在的狀態是:一是為拾得人佔有,一是由拾得人通過轉讓(可多次轉讓)由受讓人佔有。《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歸還失主。物權法第九條規定: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可見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遺失物的所有權歸於失主(原所有人或權利人),因此拾得人對遺失物的佔有顯然是無權佔有,如是拾得人拒不歸還,視為對他人所有權的侵犯。拾得人不履行返還的義務而佔有遺失物的,顯然不僅沒有法律根據,甚至是違法的。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當然可以要求拾得人返還遺失物。
所以說如果自己的遺失物品是通過拍賣或者向經營者購買,那麼申請人可以向第三人支付購買遺失物品的資金,第三人就有義務將物品還給申請人。以上就是遺失物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的解答,如果還有相關的問題歡迎諮詢本站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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