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返還訴訟的管轄法院是哪裡?
一、 稅收返還訴訟的管轄法院是哪裡?
稅收返還訴訟的管轄法院一般按照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所在地來確定管轄法院。凡是未經複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或者經過複議,複議裁決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均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稅務行政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轄主要是指:經過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原告選擇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任何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二、稅收訴訟的裁定管轄型別
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轄,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及管轄權的轉移三種情況。
1.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將已經受理的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移送管轄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移送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該案件;二是移送法院發現自己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三是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須對該案件確有管轄權。
2.指定管轄。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下一級人民法院管轄某一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對行政訴訟的管轄權的,由其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日協商不成的,由它們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管轄權的轉移。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稅務行政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稅務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對於稅收返還訴訟的管轄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稅務部門應當嚴格依據有關規定來認定稅收的行政行為,如果存在有關行為不合法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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