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重新認定需要的條件有哪些
交通事故重新認定需要的條件必須是申請方有足夠的證據足以反駁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做出的鑑定結論,包括程式違法、鑑定人員及機構無資質等問題,否則法院不應准許,以免浪費時間,影響審判效率,浪費訴訟資源。如:
1、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2、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3、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4、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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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鑑定書下來之後如何做
律師解析:事故鑑定書下來之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的損失賠償可以進行協商處理,也可以到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場所辦理損害賠償事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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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怎麼得到賠償
律師解析:1、簡單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2、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經交警立案處理後進入調解程式。3、調解需經雙方當事人一致申請並對事故認定書及車輛檢驗、傷殘鑑定無異議的情況下方可由交通管理部門受理進入調解程式,不符合上述條件者交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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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做傷殘鑑定法院能否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可以判決,就是對於自己的賠償那方面是不利的。有傷殘的情況下而不申請做傷殘鑑定的,法院可以開庭,但是不會支援傷殘賠償專案;建議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法院委託鑑定,一旦評上級,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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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鑑定人要注意什麼問題
律師解析:交通事故傷殘鑑定鑑定人要注意的問題有:1.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