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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的所有權轉移問題

買賣合同的所有權轉移問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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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所有權轉移的原則

買賣合同所有權轉移的原則如下:

1、動產適用交付主義,動產自交付之日發生轉移。這裡的動產包括汽車、輪船、飛機等特殊動產。

2、不動產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注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為有效,不管不動產是否進行了登記。換言之,登記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生效要件。

3、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交清最後一筆款項時移轉給買受人。

4、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倡導契約自由,一般情況下,只要法律沒有作強制性規定,都允許當事人約定,而且有約定的,優先約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對標的物所有權約定自合同成立時移轉。這裡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