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居住證明需要哪些材料
一、辦理居住證明需要哪些材料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二、成都居住證辦理條件
1、來蓉人員在蓉滯留24小時以上的,應當由本人或者用工單位、房屋出租人及中介機構按照《四川省流動人口資訊登記辦法》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員會申報居住登記;
2、流動人口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連續居住滿6個月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居住地詳址受理機構稽核後,可以發給《成都市居住證》:
(1)在我市連續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符合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或《成都市工商靈活就業(營業)輔導證》等條件之一的;
(2)擁有合法產權的住房;辦理了租賃登記備案的住房;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3)在全日制國小、中學、中等職業教育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的;
(4)符合本市人才落戶規定尚未遷移戶口的;
(5)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具有本市戶籍的。
居住證在之前叫做暫住證,之後才是更名為現在的居住證。而早在前幾年,我國出臺了《居住證暫行條例》其中就申領居住證的相關內容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由於各地的情況不同,於是在申領居住證的時候可能實際要求提供的材料會存在一些差異,當然在申領手續上面顯然也不會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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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9-2017:45:56瀏覽:3697次來源:本站小編整理在我國辦理居住證明需要的條件包括:來居住地人員持有的暫住證在有效期內且已滿6個月的以及符合當地的條件的。流動人口只有有效期為一年的居住證明,就可以在當地免費享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就業服務;免費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