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申請工傷鑑定的時限是多久?
一、再次申請工傷鑑定的時限是多久?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或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一般來說,如果當事人及其家屬對工傷鑑定不服的話就能申請二次工傷鑑定,可以說做二次工傷鑑定的條件就是有人對之前的工傷鑑定結果不服。
提出再次工傷鑑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
包括:申請再次鑑定的事實與理由、傷病治療情況、初次鑑定情況、申請時間(單位申請需加蓋公章、工傷職工申請需本人簽字);
2、《工傷傷殘鑑定申請表(再次鑑定)》1份;
3、認定工傷決定書;
4、市級工傷傷殘鑑定結論及收到市鑑定結論時間的有效證明;
5、被鑑定人身份證影印件;
6、有關病歷材料(須加蓋醫療機構印章):醫學診斷證明、就診病歷、化驗報告、影像檢查報告及住院治療的出院記錄、手術記錄等;職業病應提交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診斷證明書、職業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
7、醫療終結後受傷部位彩色照片(內傷和職業病可不提供)。
二、做工傷鑑定需要多少費用?
(一)勞動能力鑑定的收費標準按省蘇價費[1996]156號檔案規定收取,每人次280元;
(二)勞動能力鑑定費以及必要的醫療檢查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申請複查和再次鑑定的,鑑定費以及必要的醫療檢查費用,先由申請方墊付,鑑定結論維持原結論的,由申請方承擔;
(四)確認停工留薪期的鑑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再次申請工傷鑑定無非也就是對第一次下達的工傷鑑定的結論存在著一定的爭議,而且,第二次申請工傷鑑定是向上一級的工傷鑑定部門,也有可能再次鑑定的結論和第一次是吻合的,那法律上一般就以第二次鑑定的結論判定為最終結論。因自身原因超過規定的時限,肯定上一級工傷鑑定部門也是根本不會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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