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等級鑑定程式
工傷傷殘等級鑑定也就是我們說的工傷鑑定,這是在進行工傷賠償之前比較重要的一個程式。一般會根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鑑定結果來確定對工傷職工的賠償標準。下面,我們一起看看這個工傷傷殘等級鑑定程式的具體內容吧。
一、申報材料:
1、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
2、《工傷認定決定書》;
3、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診斷證明,檢查、檢驗等診療資料。
4、工傷職工由於工傷直接導致其他疾病的,應當在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時一併提出確認申請,並提交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相關資料。
二、辦理程式:
1、申報材料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稽核,申請人所報材料符合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確認)條件的,發給《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確認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場或在10個工作日內簽發《勞動能力鑑定、確認補正材料通知書》。
2、自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因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鑑定工作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30日。
3、《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確認)結論通知書》於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分別送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唐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4、對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結論後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5、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做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職工申請進行工傷傷殘等級鑑定的,需要先提交一份書面的申請書給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同時提供的還有相關的一些鑑定材料,也就是小編在上文中整理的內容。更多工傷傷殘鑑定方面的知識,歡迎你到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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