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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設承包合同標準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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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專案名稱: 

委 託 方: 

服 務 方: 

工程建設專案管理合同建設單位: 

專案管理單位: 

根據國家及地方頒佈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條例,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委託乙方對第二條中所明確的工程專案進行全過程專案管理服務,並就具體事項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第一條 詞語定義1.1業主: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專案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或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2專案管理單位:在協議中約定的,具有工程建設專案管理相應資質的和獨立法人資格的,接受業主單位委託的當事人或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3專案經理:企業法定代表人在管理的建設工程專案管理中的具有相應資格的委託代理人。 

1.4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設計並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5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6代理單位:指受發包人的合法委託,以發包人的名義代理實施專案或專案部分內容發包工作,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承包單位:在協議書中約定,被專案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專案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或取得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8造價諮詢單位:指業主委託的負責本工程造價諮詢並取得相應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9工程:指業主和管理單位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10專案管理酬金:指管理單位為進行建設專案籌建、建設、聯合試運轉、驗收總結等工作發生的管理費用。 

1.11工程前期:指自工程立項起至工程設計完成止的階段。 

1.12施工準備期:自施工圖設計開始起至簽發開工令為止的階段。 

1.13施工實施期:自工程開工至按施工合同完成了專案全部任務為止的階段。 

1.14竣工驗收期:承包人按施工合同完成了專案全部任務,提出交工至發包人組織驗收通過為止的階段。 

1.15造價諮詢:指具有造價諮詢資質的單位受發包方的委託對工程專案進行造價控制的活動。 

1.16施工監理:指工程施工階段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安全文明施工進行控制的監理活動。 

1.17管理期限:協議書中約定的服務期限。 

1.18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9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0圖紙:指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文字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21合同關係:指發包方和承包方通過合同(協議)來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平等關係。 

1.22管理關係:指管理單位按業主授予的權力對被管理單位實施的管理。 

1.23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制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4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或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5工程專案總投資:指完成工程專案所發生的價款支出。主要包括土地費、設計費、勘察費、配套增容費、建安工程投資(包括裝置)、二次精裝修費、工程預備費等。 

1.26專案建設週期:指從專案的立項至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止的全部時間。 

1.27竣工驗收:指承包人按合同完成的專案全部任務,經驗收合格,由發包人組織驗收的活動。 

1.28竣工結算:指承包方全部完成了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交工之後,向發包方進行的最終工程價款結算的活動。 

1.29竣工決算:指建設專案竣工後,由建設單位編制竣工決算報表和竣工財務情況說明書的活動。 

1.30竣工備案:建設單位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有關法規向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的活動。 

1.31聯動試車:指新建企業或新增加生產工藝過程的擴建企業在竣工驗收前,按照設計規定的工程質量標準,進行整個車間的有負荷或無負荷聯合試執行。 

1.32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33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的要求。 

1.34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35 小時或天:本合同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天是 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1.36審計:由國家規定的審計所或部門免費對工程各項費用的合法性進行稽核的活動。 

1.37專案管理月報:由專案管理單位按月向業主報告工程專案實施情況的報告。 

1.39指定分包:指由發包方指定單位分包部分工程內容。 

1.40竣工資料:指在協議中約定或按國家有關規定,承包方應當提供的有關工程的資料(包括書面、電子、影像資料)。 

1.41重大變更:指業主或由於客觀原因改變工程的主要使用功能、建設地點、增減建設規模15%以上,分期或合併建設或提前或推遲3個月以上實施的行為。 

1.42業主代表:業主派出的授予處理工程專案建設相關事務的全權代表。 

第二條 組成本合同的檔案1、 本專案管理合同; 

2、 附件:專案管理的工作內容和職責(若分列); 

3、 本合同實施過程中經雙方協商一致的補充合同檔案。 

第三條 工程概況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建築面積: 

專案建安總投資(暫): 

第四條 專案管理服務方式本工程由甲方委託乙方並在甲方領導下實施專案管理,提供全過程建設管理和諮詢服務。 

乙方派出由專案經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程師等組成的專案管理班子從對工程前期、施工階段、竣工驗收及交付使用諸階段,根據甲方確定的專案功能定位、建設標準、設計方案、投資規模等進行計劃、組織、控制和協調等管理和專業諮詢服務。 

第五條 專案管理的依據1、 專案管理合同文件; 

2、 與本工程建設有關的政府部門的批准檔案; 

3、 與本工程有關的其它合同檔案; 

4、 經業主批准的專案管理計劃書; 

5、 與工程有關的工程建設法規、規範、驗收標準。 

第六條 乙方管理內容和職責6.1總則乙方在簽訂合同後一個月內應向甲方提交符合合同和甲方基本要求的專案管理計劃書,主要包括擬達到的專案管理目標、專案概況、專案管理組織機構、專案實施總進度及節點實施計劃,專案管理的主要內容和方法,擬採用的相應措施以及主要工作的管理流程等。 

(一)工程前期6.2專案建設策劃6.2.1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列出專案建設流程。 

6.2.2制定專案建設的輪廓計劃。 

6.2.3進行甲、乙雙方工作介面及職責的劃分。 

6.2.4計算關鍵線路和關鍵節點的工作時間。 

6.2.5對關鍵節點工作進行描述和控制措施提出建議。 

6.3專案建設前期工作及市政配套的管理6.3.1辦理立項階段市政配套徵詢。 

6.3.2辦理專案初步設計審批手續,初步設計檔案報送有關土地、規劃、消防、通訊、環保、環衛、衛生防疫、交通綠化、勞動保護、人防、抗震、監測、工務所、上水、電力等部門審批。 

6.3.3按工程開工條件要求辦理施工場地,申辦臨時用水、用電、建築紅線、水準點等手續。 

6.3.4選擇符合資質的專業監測單位進行地下管線監測。 

6.3.5協助甲方稽核監測合同及費用。 

6.3.6申報地下管線監測保護,辦理“綠卡”。 

6.3.7申領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 

6.3.8聯絡與規劃部門做好基地紅線測放。 

6.4組織、協調管理6.4.1聯絡、協調與專案有關的部門和社會配套單位的關係。 

6.4.2對勘察、設計、施工等招標代理工作進行監督、協調,為招標工作順利開展提供相關資料。 

6.4.3協調勘察、設計工作,努力使設計成果符合專案的功能要求和滿足甲方使用要求。 

6.4.4組織或協助主管單位召開本工程擴初設計審批會。 

6.4.5組織設計優化設計,及時將各方稽核意見、專家諮詢意見以及甲方使用意見提供給設計單位,對專案設計進行優化。 

6.5合同管理6.5.1起草或組織起草設計合同、勘察合同。 

6.5.2組織合同談判。 

6.5.3協助甲方對合同條款的最終確認。 

6.5.4監理合同執行臺帳,對合同進行跟蹤管理。 

6.5.5主持合同爭議的協調,配合合同爭議的仲裁或訴訟。 

6.6工程投資管理6.6.1協助業主稽核支付申請。 

6.6.2稽核各相關合同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6.6.3協助業主組織設計單位、造價諮詢機構對工程概算進行稽核。 

6.7工程進度管理6.7.1按照甲方對總工期的要求,制定分階段工程進度計劃,督促檢查落實各階段各單位進度實施情況。 

6.7.2制定專案總進度網路計劃,確定控制節點,提出控制計劃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