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險法兩年帶病投保的後果是什麼?
一、新保險法兩年帶病投保的後果是什麼?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法》第十六條: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二、帶病投保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1、就醫時故意向醫生隱瞞病史,或醫患勾結,讓醫生在書寫病歷時隱瞞或修改其既往治療病史。
2、虛構死亡原因,將長期慢性疾病死亡偽裝成突發腦出血、心肌梗塞等疾病死亡。特別是在農村,客戶病危時不到醫院治療,讓鄉鎮醫生出具突發疾病死亡的證明。
3、變換就醫醫院,或在死亡前出院。一般是在投保前有住院治療史,但投保後故意到另一家醫院住院治療,或者在死亡前臨時出院,以達到隱瞞其住院治療史的目的。
4、變更姓名後投保。通過到公安、戶籍部門變更自己的姓名,有二種情況,一是投保前即變更姓名,用新的姓名來投保;二是投保後變更姓名,用新的姓名來住院。
5、化名住院。一般臨時用其他親屬的姓名,或隨意編造一個姓名。
6、投保前門診檢查治療。因為某些慢性疾病,或者因為經濟原因,先只在門診治療,投保後再到醫院住院治療。
三、投保人應具有以下條件
1、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
第十七條 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成為投保人。
2、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四、投保權利
1、請求保險公司承擔必要、合理費用。
2、請求保險公司降低保險費。被保險財產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時,保險公司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3、請求復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過60日不繳納續期保險費,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投保人有權提出恢復合同的請求。
4、指定和變更受益人。
小編首先可以告知您的是,新保險法兩年帶病投保的這種情況是不具備抗辯權的,而且新保險法當中就規定了投保人明知自己有病但是卻沒有履行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是有權利單方解除保險合同的。所以還是奉勸大家,在購買保險的時候最好不要冒這種法律風險,帶病投保的保險合同根本就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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