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結婚證再買房,房產證有女方的名字,離婚後房產如何分配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2W
律師解析: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男女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無論登記的是一方還是雙方的名字,除非有其它協議存在,該房產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後法院一般會按照房產證上記載的共有情況進行分割。
在無其他協議的前提下,若為共同共有,則按照均分的原則處理;
如果是按份共有,則按照雙方所佔份額進行分割,一般是將房屋所有權歸為一方,再支付另一方對應房屋份額的房屋折價款。
在司法實踐中,具體確定雙方所得的房產份額時,法院也會考慮到雙方出資中是否包含個人財產,並根據照顧婦女兒童原則、照顧對家庭貢獻較大一方的原則,在財產分割比例上對出資較多一方、女方、撫養子女的一方及無過錯方進行適當傾斜。
另外,如果該房產為父母出資購買,在雙方無任何財產協議約定的情況下,需要分情況討論:
(1)婚後父母全款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那麼該套房產視為父母對自己子女一人的贈與,屬於該子女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2)婚後父母買房交付首付款,登記在子女名下,子女每月償還貸款,原則上該套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法院一般會按照房產證上記載的共有情況進行分割,法院處理時會適當考慮父母出資的問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婚後男女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無論登記的是一方還是雙方的名字,除非有其它協議存在,該房產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後法院一般會按照房產證上記載的共有情況進行分割。
在無其他協議的前提下,若為共同共有,則按照均分的原則處理;
如果是按份共有,則按照雙方所佔份額進行分割,一般是將房屋所有權歸為一方,再支付另一方對應房屋份額的房屋折價款。
在司法實踐中,具體確定雙方所得的房產份額時,法院也會考慮到雙方出資中是否包含個人財產,並根據照顧婦女兒童原則、照顧對家庭貢獻較大一方的原則,在財產分割比例上對出資較多一方、女方、撫養子女的一方及無過錯方進行適當傾斜。
另外,如果該房產為父母出資購買,在雙方無任何財產協議約定的情況下,需要分情況討論:
(1)婚後父母全款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那麼該套房產視為父母對自己子女一人的贈與,屬於該子女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2)婚後父母買房交付首付款,登記在子女名下,子女每月償還貸款,原則上該套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法院一般會按照房產證上記載的共有情況進行分割,法院處理時會適當考慮父母出資的問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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