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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怎麼判

一般來說,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方的婚前財產、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和一方專用的生活物品屬於個人所有這個是大原則,具體財產的歸屬和分配方式需要分析該具體財產。

離婚財產怎麼判

如果您是訴訟離婚,法院會據此判決;如果您是協議離婚,您不用管法律規定,可以任意約定,可以按照財產型別逐條約定,例如第一項是房產,其次是車輛、存款、保險、股票、基金、債券、債權債務等財產型別總之,離婚協議的內容需要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