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間債務如何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該共同償還。一般情況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當共同償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也就是說,夫妻共同債務有兩個例外情形:
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二:是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如果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符合上述兩個情形,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未借款的夫或妻不需承擔償還責任。
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形成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分居期間的共同債務也是如此,主要表現為:
1、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修建、購買、裝修房屋,撫育子女,贍養父母,治療疾病,參加教育學習等;
2、共同從事投資實業或資本市場;
3、雖然以個人名義從事投資或經營活動,但收益卻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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