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的原因有哪些?
1、承、發包雙方資訊不對稱。
根據《建築法》第8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是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從邏輯上講,既然能夠取得施工許可證說明建設資金已經落實,訂立合同時,發包人對資金來源事宜更是言之鑿鑿,萬無一失。然而,只有發包人對資金落實狀況、後期履約能力、昔日誠信歷史和目前欠款數量等真實情況心知肚明,在交易中處於優勢地位;而承包人使出渾身解數也較難獲得實情,在交易起初階段就處於劣勢地位。很多情況下,建設工程僅憑立項手續匆匆上馬,承包人全然不知;售房款已用於其他開發,而承包人仍然相信房地產公司的美麗謊言。承包人缺乏必要資訊致使其不能正確選擇交易物件和了解交易實情,為欠款埋下伏筆。
2、 履約糾紛引起拖欠工程款。
形成欠款很多是源於雙方對工程款數額意見不一,而工程款數額又與質量、工期和簽證等情況密切相關。質量缺陷,承包人應當承擔修復費用;逾期交工,承包人應當支付逾期交工違約金;質量不合格,發包人可以拒絕付款;簽證不力,造成承包人索賠無憑;爭議無法解決將委託鑑定,鑑定結論直接決定工程款的得喪變更。故工程欠款並非單純事件,解決質量、工期等爭議是治理清欠之前提。
3、 缺乏有力清欠手段。
政府工程的資金源於財政撥款,發包人與投資者相分離,即使出現遲延撥款,發包人亦無能為力;開發商有權將工程抵押、房產預售,承包人難以掌控、不能制止;在僧多粥少的建築市場,想與發包人平等談判僅是承包人一廂情願;《合同法》286條規定了承包人的法定優先權,但又有種種限制;提起訴訟屬於最終手段,但時間冗長、程式繁瑣,遲來的正義不是真正的正義。缺乏有力清欠手段造成屢清屢欠、清老欠新。
4、 國家干預不力。
《建築法》規定,領取施工許可證條件之一是建設資金已經落實,但大量欠款事實說明法律形同虛設;各界人士呼籲強制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和建立工程款劃撥備案機制,但總是一廂情願、風大雨小;行政機關應當公佈失信開發商名單,不予辦理立項開工等手續,現實卻是違規者榜上無名、依然暢通無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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