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傷殘鑑定去哪裡做,如何做
一、車禍傷殘鑑定去哪裡做
第一,交通事故受傷傷殘鑑定一般在治療終結後進行。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所認可的損傷後病理變化經臨床治療後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復並維持穩定的時期。從鑑定機構的經驗性判斷鑑定時間來看,頭部傷害一般要六個月以後,其他部位傷害一般要三個月以後才能進行。
第二,建議當事人選擇在當地人民法院備案的具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來鑑定。這樣鑑定結果才能被司法機關認可。
第三,一般鑑定機構不接受個人委託,所以當事人可以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律師事務所來委託鑑定,也可以起訴到法院後由雙方共同申請由法院委託鑑定。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單方委託鑑定後一方不認可鑑定結果的情況,因此訴到法院後申請法院委託鑑定更為妥當。
二、出車禍後怎麼做傷殘鑑定
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影印有關的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主要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屬的法醫中心做出,事故當事人據此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2005年10月1日實施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7條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鑑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鑑定機構。”
關於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開始市場化,由具有鑑定資質的機構進行。因鑑定機構間存在競爭,所以存在同一病歷在不同鑑定機構鑑定結論不一的情況。這就無形中加劇了交通事故當事人賠償的矛盾。對交通事故受害人而言,如果覺得鑑定結果差異太大可申請重新鑑定。
申請重新鑑定有兩種方式:一是在法院訴訟中,鑑定結論作為證據,可以申請法院委託重新鑑定;二是當事人在訴訟前接到鑑定結論後認為有問題的,可以提起重新鑑定申請。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內容,希望大家能對車禍後的傷殘鑑定多一些瞭解。此外,如果您身邊有不幸的人遭遇了車禍,請一定要提醒他進行傷殘鑑定,這是很重要的,涉及到賠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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