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到現在還有很多的家長確實不能夠在親子關係當中擺正自己的位置,一味的用自己監護人的這種權威的身份去支配未成年人,就很容易隨著時間的流逝給雙方之間的溝通也埋下很多的問題。關鍵作為監護人的職責不是說按照自己的意願去撫養未成年子女就行了,在我國,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職責是要維護好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人身安全,並且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願。
一、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民法總則》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二、什麼人可以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設立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現在,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職責是已經通過立法進行規範了的。對於未成年子女如果已經具備了獨立處理相關事務的這種能力,在法律上監護人其實是應該尊重當事人自己所做出的某些選擇的,並且既然提到了監護人要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利,同時也就是說,私自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的這種做法是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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