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對於孩子侵權如何處理?
一、對於孩子侵權如何處理?
《侵權責任法》目前已經廢止,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未成年人是由其監護人教導,若其實施了侵權行為,那麼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無論從道德上來說還是從法律上來說,父母都對其未成年子女具有監管義務。基於此,很多國家在未成年人侵權責任的承擔上都將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作為責任承擔主體或是賠償主體,一方面能更好的保障當事人 權益的實現,彌補未成年人財產能力的缺陷;另一方面也能督促監護人更好的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和監管,提升監護人的責任感。就目前來說,我國未成年人侵權的責任主體是其監護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可知,監護人無論過錯與否都要承擔侵權責任,但盡到監管義務的可以減輕責任。學界通說認為這是一種嚴格的無過錯責任。
不加以區分的建立監護人承擔責任的制度並非一個合理的選擇。
第一,對監護人來說不公平。雖說撫養、教育子女是父母的天職,但孩子的成長、性格的養成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造成未成年人侵權的誘因也是來自多方面的,父母的監管不力可能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但並非全部。同時,孩子有自己的空間,有自己的活動,父母不可能時時刻刻都在孩子身邊,對於什麼是盡到監護責任應當進一步進行解釋,並非籠統的進行規定,導致實踐中難以具體操作。
第二、影響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一味的要求監護人承擔責任,可能會造成監護人為了避免被監護人實施侵權行為,限制未成年人外出活動等現象,這不僅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也與立法的初衷相違背。同時,並非所有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都是其父母,那麼在父母缺位或是缺乏監護能力的情況下,其他人可能不願意承擔風險從而拒絕充當監護人的角色,這也不利於未成年人的保護和健康成長。監護人在未成年人侵權責任承擔上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較為合理,讓監護人自己舉證證明其盡到監管義務,這種既不過分嚴格又不過分寬鬆的形式,更具有合理性。
二、財產侵權訴訟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裡的侵權行為地既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也包括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
在確定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時,特別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產品質量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確定。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也就是說,在產品質量侵權糾紛案件中,其侵權行為地往往具有多樣性。
2、新聞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確定。
在新聞侵權糾紛案件中,往往侵權行為地也具有多樣性,也就是說,報刊、雜誌的發行銷售地均可以被理解為侵權行為地。
3、合同關係與侵權關係在同一糾紛案件中的並存。
合同關係與侵權關係是兩種最為常見的民事法律關係,但是兩種法律關係經常並存於同一糾紛案件之中。
當代的社會,如果孩子存在侵權行為是屬於未成年人,也就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之下,肯定是需要由其監護人承擔相關的責任,畢竟監護人是需要對於孩子進行教育監督和管理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由監護人承擔相對應的侵權責任也是比較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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