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怎麼把撫養權變更條件
一、離婚後怎麼把撫養權變更條件?
離婚後對子女仍有平等的撫養權,雙方可以協議變更小孩的撫養關係,協議不成時,可以向法院提出變更孩子的撫養權訴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變更子女撫養權: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良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具體的法定事由:
①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②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③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准許協議變更撫養關係。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後,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並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協議,只要沒有違法事項和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予准許。
(4)不允許擅自變更撫養關係。 司法實踐中,常常會出現沒有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情況,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對此,應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①有正當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訴。離婚後,撫養子女的一方確實沒有盡到撫養責任,或者有虐待、遺棄子女等行為的,另一方為了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將子女騙走或搶走的,這種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應告知其依法起訴,由人民法院確定是否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②子女擅自變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訴。受一方撫養的子女因種種原因,如因受歧視、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並且明確表示再也不願與撫養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應代理其子女起訴,要求人民法院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③沒有正當理由的,應說服教育送回孩子。沒有正當理由搶走或騙走孩子,應說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經說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強制措施執行的物件並不是該子女,而是搶走或騙走該子女的當事人。
如果是協商對小孩撫養權的變更,不是說發生了這些變更的條件以後才允許變更的,在孩子年紀還特別小的情況下,父母之間可以相互進行協商把孩子的撫養權進行變更。如果自己單方面的想變更撫養權對方又不同意的情況下,法院支援撫養權變更的條件必須要滿足以上四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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