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後變更撫養權的條件是什麼
一、離婚之後變更撫養權的條件是什麼
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後由於工作或生活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而提起變更權訴訟的案件。歸納起來,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原撫養方因經濟困難、失業或患病,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據統計,在離婚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婚姻存續時間在8年以下,離婚時子女年齡在6歲以下的比例超過80%。對於這類案件,考慮到子女尚年幼、讓女方撫養較為合適的實際情況,法院一般都傾向於把小孩裁判由女方攜帶撫養。但隨著子女的成長,子女教育、醫療等所需撫養費用越來越大,不少原來取得子女撫養權的當事人,更因失業、患病等原因,經濟條件發生了改變,已無力繼續承擔子女的撫養費用。
(二)原撫養方外出工作、生活,難以照顧子女。
原來取得子女撫養權的當事人,離婚後為了維持生計,不得不長期在外地工作和生活,但這些子女的戶口並沒有隨撫養人遷移到新的工作和生活地點,導致子女無法在撫養人新工作或生活區域內的學校就讀,而仍留在戶籍地繼續學業。這樣,撫養人實際上難以承擔起照顧其未成年子女的責任,為了使其子女得到家長良好的關心和照料,原撫養方便向法院提訴要求變更子女的撫養權。
(三)無撫養權一方移居香港或國外,要求子女隨同生活
中國居民移居香港、北美、澳洲等地區的情況增多,原來無撫養權的一方當事人因為將要移民到經濟相對發達的國家或地區,要求子女隨同生活,希望小孩能獲得較好的學習和生活條件,而起訴請求變更撫養權的案件也有所上升。
二、如何收集變更撫養權的證據
民事訴訟一般要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起變更撫養關係糾紛訴訟的一方必然要承擔起大部分的舉證責任,如果一方認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認可的變更撫養關係的情況,應當從以下方面著手展開收集證據:
(一)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如對方屬於國家公職人員,一般其工資是可以查詢確定的;
(二)與對方的鄰居、朋友處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說明;
(三)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瞭解其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
(四)如因對方拖欠債權人的債務,可向對方的債權人請求其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
(五)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鑑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在離婚之後其實也是可以對子女撫養權進行變更,當然實際要求變更的,並不一定就是之前沒有獲得撫養權的那一方,對於獲得了撫養權的一方因為自身情況發生了變化,不具有照顧孩子的能力的,此時也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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