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時女的有撫養權嗎
一、辦理離婚時女的有撫養權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三款的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1、年齡在兩週歲以下的子女。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原則上由女方撫養,主要是因為兩週以下的子女處於哺乳期,原則上女方撫養對子女的成長更為有利。但是原則上女方撫養,也不是絕對的,有些情況下也會排除女方撫養的可能。例如,女方有傳染性疾病、有其他嚴重疾病、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不利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的,儘管子女在兩週歲以下,也有可能由男方直接撫養。
2、兩週歲以上十週歲以下的子女。
子女在兩週歲以上十週歲以下,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對於子女撫養問題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進行判決,實務中大多都是想爭取對子女的直接撫養,所以有利的撫養條件是爭取成功與否的關鍵,這些有利的條件具體到個案不同而不同,例如父母雙方離婚前長期分居,子女跟隨其中一方生活,穩定的居住生活環境就是優勢條件;再比如,父母雙方的條件相當,但一方有吸毒、家庭暴力等可能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情形,這對另一方是有利爭取條件。
3、年齡在十週歲以上的子女。
年滿十週歲的未成年子女有了一定的判決能力,能夠自主表達意願,因此父母雙方對於年滿十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應考慮子女的意見。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主要看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法院就支援哪一方的請求。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考慮該子女的意見,不是必須要採信該子女的意見,能否支援還是要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為前提。
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也應結合這類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決。如撫養的一方具有傳染疾病、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時,相關的撫養權不能判給這類人員,對這類子女的撫養權進行稽核判處,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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