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方算不算受委託監護人?
一、父母一方算不算受委託監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人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可見,在委託監護的情形下,首先應當看當事人之間是否有約定,在有約定時從約定。如果當事人在委託監護時沒有約定責任承擔,則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責任。在被委託人也有過錯的情況下,被委託人與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後,監護人和受委託人按照各自的過錯大小分擔責任。
監護人承擔責任的特殊情形:
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由監護人承擔責任的,有以下六種特殊情形在法律適用中需要加以注意:
1、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致害行為視為教唆人、幫助人實施的侵害行為,由教唆人、幫助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教唆人、幫助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共同侵權的行為人,教唆人、幫助人與監護人應當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但在內部分擔責任的時候,應當由教唆人、幫助人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3、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在後一種情形,離婚的雙方在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後,應按公平原則在內部分擔賠償責任,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狀況、必要的經濟開支和負擔、造成損害的程度、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過錯等因素確立合理的分擔數額。
4、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18週歲,在訴訟時已滿18週歲,並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一情形下,監護人在訴訟中的地位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5、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18週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撫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調解延期給付。此處的“撫養人”應是在行為人年滿18週歲時,仍為其提供經常性經濟來源的人。
委託監護委託監護人一般是指非父母方。即使父母雙方進行離婚將撫養權交由另外一方的話,那麼父母雙方還是同時享有子女的監護權,可以作為監護人實行相關的權利,也需要履行監護人的相關義務,所以父母是不屬於受委託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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