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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監護人有爭議如何起訴的?

一、指定監護人有爭議如何起訴的?

指定監護人有爭議如何起訴的?

人民法院在裁決指定監護人時,如果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還應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精神病人為本人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在近親屬中指定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如對指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定監護人。

二、監護人可以指定嗎?

1、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

2、有監護資格的人對監護人確定一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可以指定有關組織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即:

(1)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該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對於指定監護人存在爭議的,可以按照法律程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護人是可以指定的,可以由被監護人的法定監護人,在遺囑中指定的某人承擔監護職責。法定監護人意外去世後,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監護人還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