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對於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提出要求支付撫養費用,但如果對方不承認親子關係,當事人應該提供相關證據,如進行鑑定,當然在訴訟中提出鑑定申請。在我國,是不能強制的,當非婚生子女因撫養費等事由提起訴訟後,被告方的辯護理由無一例外的是不承認孩子是自己的,或者乾脆不出庭。你要告就告吧,我就是不承認你能怎麼辦?對此,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就導致了現實中操作難的問題。所以要想打一場穩勝的非婚生子撫養費糾紛官司,在現有的規定下,原告提供充分的證據是有利而無缺失的。
那麼關於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標準、在什麼時候應給扶養費等情況是常見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對這個問題,最高院有以上具體規定,即分兩種情況:一是有固定收入的,二是沒有固定收入的。
當然,撫養費不是無休止的給付的,給付到子女十八歲或是可以獨立生活為止。子女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在有些情況下子女雖成年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則父母仍要給付撫養費,例如: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指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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