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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爭孩子的撫養權需要通過怎樣的方式?

一、離婚爭孩子的撫養權需要通過怎樣的方式?

離婚爭孩子的撫養權需要通過怎樣的方式?

離婚爭孩子的撫養權需要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證據證明能為子女提供更好的學習生活條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撫養權。具體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況證明: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性格修養;其它家庭成員狀況。

二、夫妻離婚怎麼爭奪子女的撫養權?

可以向法院起訴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但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應當以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為原則,需要綜合考慮雙方的具體情況。

想要爭奪子女的撫養權應該著重收集以下幾方面的證據:

(1)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工資收入或經濟條件的優勢,比如工資條、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納稅憑證、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等。

(2)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受教育程度、所居住環境等人文方面的優勢,比如房屋產權證、小區治安較好能保障孩子的安全、小區環境安靜能保障孩子的休息等。

(3)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及自己父母能給予孩子陪伴和照顧,比如證明自己父母的陪伴時間、受教育程度、身體狀況等方面優於對方當事人,或者證明自己工作有足夠時間和精力陪伴孩子健康成長,相比對方經常加班、工作壓力大、沒有時間和精力陪伴孩子更有優勢。

(4)提供證據證明孩子有長期與自己生活的習慣,一般法院都傾向於延續孩子的生活習慣,以免讓孩子承受父母離異的重大變化。比如女方可以證明自孩子出生至今都全職照顧孩子,與孩子朝夕相處,相比對方僅工作之餘陪伴孩子更有優勢。

(5)提供證據證明對方存在不利於孩子成長的因素,比如證明對方已有戀人且有結婚的可能,或者對方有吸毒、賭博等惡習,法院一般不會判決對方撫養孩子。此外,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繼父繼母等因素也都有可能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

三、離婚後,還可以變更子女的撫養權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的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所以,對於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訴訟,法院在判決時,既要考慮父母的撫養能力,又要考慮是否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時還要十週歲以上子女的意願。這種情況下,您若想得到法院支援,那麼在提起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訴訟的同時,您必須提供能證明具備上述法定情形之一的有力證據。

對於那些在結婚起價有生育孩子的情形,若是不能再繼續生活在一起,那麼在辦理離婚證之前,就需要先確定孩子的撫養權,若是對其存在爭議,也可以通過向法院提出分配孩子撫養權的請求,此時法院一般會根據最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分配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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