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有沒有可能爭回撫養權
一、離婚後有沒有可能爭回撫養權?
離婚以後還是可以爭取回孩子的撫養權的,《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不是“如何變更撫養權?”的問題,而是必須要變更孩子撫養權問題。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有的父母離婚時爭奪撫養權不是為了給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只是為了在財產分割或是為了達到報復的目的。目的一旦達到,就對孩子不管不問,不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有的還甚至對孩子打罵虐待。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變更撫養權?關心孩子成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但是,變更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
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父母離婚時,對於十週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十週歲,過了幾年,超過十週歲後,如果孩子明確表示願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離婚後子女撫養費應支付到什麼時候?
在原則上只要撫養子女到18週歲,之後父母就可以不用在繼續撫養子女,也不用支付撫養費。不過如果在子女18週歲成年之後,尚在求學階段,自己不具有生活的條件,同時父母又有能力繼續撫養的,則還是可以繼續支付撫養費。
1、無條件給付期限。從出生到18週歲為止。
2、有條件的不給付期限。一般指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依靠其自己勞動收入能維持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3、有條件的給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自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等情形,父母仍應當負擔撫育費。
可見,想要重新爭取回孩子的撫養權,必須要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行,不然的話,無緣無故的讓對方把孩子的撫養權交還給自己,對方當事人如果不同意,即便起訴,沒有什麼正當理由的法院也不會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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