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親屬可不可以簽訂遺贈撫養協議?
一、直系親屬可不可以簽訂遺贈撫養協議?
直系親屬不可以簽訂遺贈撫養協議,對於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不可以是法定繼承人。
遺贈扶養協議可分為以下兩類:
一類是公民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
另一類是公民與集體所有制組織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二、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情況有哪些?
1、無效遺贈扶養協議導致的失效;
2、遺囑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導致的失效;
3、違背遺囑人真實意願導致的失效;
4、多份遺囑內容衝突導致的失效;
5、遺囑人生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導致的失效;
6、對不屬於自己財產的無效處分導致的失效;
7、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導致的失效;
8、放棄或喪失繼承權導致的失效;
9、清償債務導致的失效;
10、遺囑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導致的失效;
11、形式要件欠缺導致的失效。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中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二、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贈撫養協議就是屬於遺贈人與受贈人進行簽訂的,但對於受贈的物件也是有範圍限制的,不能是法定繼承以內的人,從而只要是其他的公民和集體的組織都可以獲得,但前提也要履行了自己的撫養義務才能獲得遺贈人給予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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