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監護人資格開庭需要哪些條件?
一、撤銷監護人資格開庭需要哪些條件?
監護人的撤換:指對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由法院撤消該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另行確定監護人。撤消監護人資格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3、須由人民法院撤消。
監護關係成立後,得因法定緣由而終止。出於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法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親屬關係消滅,監護人因正當理由而辭去監護職務或依法被取消監護人資格等。出於被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為他人收養,父母不能行使親權的原因消滅,撤銷無行為能力的宣告等。
根據《民法典》第三十六條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二、怎麼確定監護人
1、未成年人監護人
對未成年人設立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設立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對精神病人設立的監護人。從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角度來看,精神病人可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規定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相同的。
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並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對於未成年人來說,其法定監護人應該是其父母。但要是被監護人是精神病人的話,那麼一般情況下其監護人為配偶,在沒有配偶的情況下,父母或子女就作為監護人。一般在具有上述幾種情形的時候,往往就可以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責任,此後就要另行確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履行相應的監護、管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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