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患病,另一方要給醫藥費嗎?
所有子女都有權向其父母領取合理必要的生活資助,直至其達到法定年齡或結婚、服兵役、或生活可以自立。如果離婚後孩子患病,僅僅靠撫養一方來提供醫藥費,是不現實的,因此需要另一方來承擔嗎?本文就將關於孩子醫藥費的問題整理出來,現將整理的內容作如下闡述:
1、由父母雙方協議
父母通過平等自願協商,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應予准許。但是,協議應當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得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為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於子女的,就不應准許。
2、由人民法院判決
雙方協議不成,或者其協議不予准許時,應由人民法院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出發,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決。
夫妻雙方離婚後,一般對子女的撫養費有明確的約定,但這種約定並不是沒有變動的可能。子女在成長過程中,有各種各樣的支出和意外,如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那撫養子女的一方可能無法承受。 其實,我國相關法律已這種情有明確的說明,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代為向另一向請求增加支付各項費用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起訴對方時一定要以子女的名義起訴,夫妻一方在訴訟程式中是沒有訴訟資格的,因其沒有實體上的權利。
父母離婚後,孩子患病,需要大量的醫藥費,僅僅依靠撫養方來支付醫藥費會使撫養方壓力倍增。希望小編整理的關於這方面的內容能夠幫到大家,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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