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孩子歸誰怎麼判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及有關法律規定,從子女利益最佳原則出發予以妥善解決。具體意見可參照最高法院法發(1993)30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有關規定。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性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1、以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以准許。
三、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准許
四、其他情況:
如果沒有以上情形,可以根據雙方的收入情況、工作環境、居住條件、教育情況、孩子意見、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情況等多方面綜合考慮,哪一方更有利於孩子成長,法院一般就會判給誰。
《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其實對法官判撫養權都有相應規定的,這個時候一方面要考慮到孩子的年齡,另外也要注意到父母雙方的經濟條件、家庭環境等等,總之最後作出的判決自然都是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有利的。所以訴訟過程中就需要收集提供相應的證據,才能為自己爭奪孩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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